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二)管护设施建设和管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天然林修复情况和成效;

(四)破坏天然林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五)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天然林保护修复和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七)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其他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