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或者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签订不平等协议,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