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书面告知应当明确保护责任人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
所有权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与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人应当对历史建筑履行的保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