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其管径的最大流量收取水费外,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停供水:

(一)盗用城市供水或者在供水管网上直接设泵抽水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采取技术手段致使水表停滞、失灵或逆行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