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自建供水设施擅自向社会供水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