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二)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