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治并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开展排污权交易,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规定需配备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运行和维护信息,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