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由设施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三)学校内的体育设施,由学校负责管理和维护。各县(区)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机构集中运营的学校体育场馆,由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

(四)体育主管部门资助的体育设施,由接收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六)住宅小区的配套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或者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县(区)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相应单位负责管理与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