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实施居民住宅区新建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执行人均室外体育场地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人均室内体育场地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的用地和建设标准,其中应当至少建设一块不低于15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地,配备室外健身器材。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住宅小区配套体育设施用途,不得缩小建设规模和降低用地指标。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新建小区实际和应急避难(险)需求配建健身馆等设施,鼓励在居民住宅区建设专用健身步道。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