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城市发展定位、市民实际需求,建设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全民健身设施,提升城市社区10分钟健身圈,实现乡镇、行政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全覆盖。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城市道路等区域,以及可复合利用的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旅游等其他设施资源,建设贴近市民、方便可达的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康主题公园、健身步道、健身广场、小型足球场等室内外健身设施。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企业集聚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方便职工就近参加健身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城市空闲地等闲置资源,因地制宜改建体育设施,按照体育设施设计要求,依法依规调整使用功能、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等土地、规划、设计、建设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