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自建房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开工登记、竣工验收、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向建房人提供服务、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农村宅基地建房和审批流程,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农村自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办结,到场实施申请审查、批准后放线批放、建成后核查验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协管员制度,做好日常巡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