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自建房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农村自建房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省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等机构,配备、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乡(镇)管理农村自建房的能力。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等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等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自建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等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建筑材料以及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乡管理、交通运输、应急、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自建房相关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