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农村自建房: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尾矿库区、地下采空区、地震断裂带;

(三)铁路建筑限界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地面塌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区;

(五)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在公路两侧五十米内不得新建农村自建房。

确需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村庄规划并按照规划中制定的防灾减灾措施执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以村为单位开展综合评估后按照要求实施建房。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