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
(二)削坡或者挖低堤顶;
(三)毁损防浪作物;
(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钻探、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垦殖;
(六)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堤上行驶;
(七)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前款相关审批的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