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二)建立巡查养护队伍,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设施进行巡查、养护、维护;
(三)开展排水管网普查,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排水管道结构性状况评估;
(四)完好保存设施建设资料和巡查、养护、维护记录等档案,并实行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五)对运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建立排涝抢险专业队伍,制定防内涝应急预案,出现内涝积水时,及时组织排水管道疏通清障;
(七)制定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