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设施运行或者减少污水的处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停止设施运行或者减少污水处理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发现管道断裂、堵塞、污水外溢,井盖、雨水篦子丢失,井盖、井座损坏、下陷等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二小时内实施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和清洁地面等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疏通和维修等措施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抢修或者委托具备抢修能力的单位及时抢修。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