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公墓、骨灰堂、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县(市、区)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和其他相关手续。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分为公益性骨灰堂和经营性骨灰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优先建设骨灰堂,统筹建设公益性公墓,从严控制申报建设经营性公墓。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