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6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承发包行为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包、出租单位未向承包、承租单位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或者未对有关注意事项作必要培训或者提示的;
(二)发包、出租单位未将常驻本单位作业的承包单位的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统一管理的;
(三)发包、出租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如实报告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
(四)承包、承租单位未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