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依法通知有关部门。每级上报均应当在一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两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