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三)违规在实验室研发阶段批量生产危险化学品;
(四)伪造、故意使用虚假工艺文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管理台账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资料;
(五)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安全监察指令;
(六)使用报废或者应当报废的设施、设备、产品;
(七)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八)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九)违规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