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档案工作,负责本市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信息化建设;

(四)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