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电子档案互信互认。

对纳入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的事项,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备份、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以传统载体形式归档和移交。

本市推动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对职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单独以电子形式归档并移交。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