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开放档案。鼓励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将档案到期开放建议、限制利用意见、密级变更和解除、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以及向社会提供利用等情况,书面告知档案馆。
档案馆应当在开放档案的同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市综合档案馆应当收集本市其他档案馆或者档案保管单位的开放档案目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