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国家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对所保管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设置联合档案保管场所,集中保管档案。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档案馆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并采用模拟推演、实战演练等多种方式,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应当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基础上,将档案列入优先抢救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