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档案馆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对相关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档案收集范围,由市、区档案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档案馆确定。

组织或者承办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单位和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自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