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对未来基础设施容量、地下管线入廊敷设和引出支线的需求,并兼顾海绵城市建设、人防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为地下管线入廊敷设预留空间容量和接口。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所属专业地下管线的入廊敷设要求及时告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