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路、文旅、人防、城管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依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交通、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