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仍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后,当选代表名额仍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不再选举。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