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在执行地所在选区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