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