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海关、边检、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监管职责,落实自贸试验区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与海关、边检、金融、税务等部门建立联动互通机制,为其履行职责和落实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提供便利和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