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和其他设施,不得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等。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