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市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干道绿地、防护绿地等财政拨付管理经费的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门前绿地由临街商铺产权人、经营者或者居民协助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管理;

(三)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四)居住区绿地由单位或者小区物业部门管理;

(五)单位管辖区内的自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等由该单位管理;

(六)其他绿地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