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使用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自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共享时段和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鼓励管理单位将使用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信息,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报送。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管理单位报送的信息汇总、分类后,在市共享服务平台上发布。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