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外,生态环境、港口、海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消除污染;拒不消除污染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代为消除污染,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