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网建设与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2, 2018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18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13年8月9日邯郸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17年10月30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网的水源调配、供水用水等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源调度、供水用水等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水网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实施具体管理。
水网管理单位是指对水网内全部或部分工程等有管理权的机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渠岸道路、河渠绿化、防污治污、资金保障、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城市水系建设和管理,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
对在水网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Chapter 2供用水管理
(一)岳城水库向水网供水的水源、东武仕水库水源;
(二)从卫河(卫运河)引提水用于水网供水的水源;
(三)从水网外引调的境外水源;
(四)经过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排入水网工程的中水水源;
(五)汛期河渠雨洪径流、采矿疏干水等排入水网工程的水源;
(六)通过水网进行调配的其他水源。
(一)在水网灌排骨干河渠及跨县支渠的县界,设置固定测流站进行测流计量,核定各县(市、区)的用水量;
(二)水网区域内支、斗渠灌溉用水不便确定供水量的,采用实地统计用水面积的办法确定供水量;
(三)卫河(卫运河)扬水泵站及引水闸引提水量由市、县级水网管理单位共同监管核定;
(四)工业取水单位或个人要在产权分界点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保障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Chapter 3工程建设与管护
(一)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二)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三)闸涵、排灌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四)有确权划界的按确权划界确定的管理范围,安全保护范围按以上规定。
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从事其他建设活动的,实施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城市水系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要符合城市水系规划。
确需占用河流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前工程造价给予补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水网等水域(水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须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工程竣工前完成确权划界工作,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网骨干灌排河渠沿岸道路系乡村道路的,由县(市、区)、乡人民政府管理养护;属水利专用道路的,由水利部门管理养护。
鼓励和支持水网管理单位、河渠管理权属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堤岸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形式开发绿化。
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须经水网管理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规定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城市水系绿化按市直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绿化的方案设计和实施。
水网河渠的林木由林木所有权人进行管护。
Chapter 4排污与防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等部门制定水网水污染防治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网沿线排污企业进行监测和监控,对不达标的排放企业,责令其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水网内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水口和排污口。
城市水系内不再新设排污口。
Chapter 5水费征收与管理
农业灌溉、工业工程等用水价格,按照省、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执行。
水网的水源费和运行管理费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Chapter 6法律责任
未报送有关文件和施工安排,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一)擅自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及设置有碍安全的建筑物、障碍物及导流、挑流工程,情节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倾倒垃圾,弃置砂石、矿渣、煤灰、尾矿,情节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要求在水网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对水网危害情节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挖砂、取土,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影响水网运行和危害水网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情节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在水网内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提出用水计划和用水申请的;
(二)超计划用水或严重浪费水资源的;
(三)逾期未缴纳水费或拒不交纳水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