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后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空置房物业费可以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减免。
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物业服务人擅自增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