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物业服务人提出调整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或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应当将其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草拟的调整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三十日,经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通过业主表决后,方可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变更协议。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变更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备案情况抄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