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告知其本人:
(一)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