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五)按照规定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七)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八)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