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行管理物业;
(二)接受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十)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经业主本人书面授权,享有前款规定的业主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