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5, 2021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2
- Articles
- 16 articles
(2021年10月22日鹰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上清镇人民政府、上清林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上清宫遗址保护工作。
(一)保护范围共65334.2平方米:东侧以2017年发掘区最东侧隔梁一线为界,向北延伸至鹰厦铁路南缘,向南延伸至小路南缘;南侧以小路南缘为界,向东延伸至2017年发掘区最东侧隔梁一线,向西延伸至上清林场办公楼东侧外墙;西侧以上清林场办公楼、上清林场宿舍楼东侧外墙一线为界,向南延伸至南侧小路南缘,向北延伸至鹰厦铁路南缘;北侧东、西两端以鹰厦铁路南缘为界,北至鹰厦铁路以北240米处、瞭望塔以东山脊一线。
(二)建设控制地带共177784.8平方米:以保护范围为界,东延伸至伏魔殿以东30米处(边山东脊);南延伸至天乙池、福地门(边山南脊);西延伸至王家山东麓山脚;北延伸至鹰厦铁路以北240米处、瞭望塔以东山脊。
(一)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大殿、配殿、厢房、碑亭、排水沟等不可移动文物;
(三)建筑构件、瓷器、陶器等可移动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大上清宫遗址有关的文物遗存,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建设污染大上清宫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大上清宫遗址安全的物品;
(三)殡葬、祭祀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大上清宫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大上清宫遗址保护标志;
(三)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四)毁林开荒、开挖沟渠、采石、取土、打井、深翻土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大上清宫遗址保护事业。
用于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的各类资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大上清宫遗址及其出土文物相关名称、标识、文化品牌的建设和传播工作。
鼓励利用大上清宫遗址和出土文物开展有关的学术研究、文化创作、成果展示等活动,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及其衍生产品。
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