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 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 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 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