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一)定期免费基础体检和健康指导;
(二)推进落实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三)对六十周岁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给予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四)对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发放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
(五)对符合条件的特困、高龄、失能、重残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六)享受乘坐城市公交、参观旅游景点、社区食堂助餐等基本优惠服务政策;
(七)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