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乡镇、街道应当至少配建一个面积不少于六百平方米的养老综合服务中心,社区至少配建一个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村至少配建一个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农村幸福院,相邻的若干村(社区)可以共同配置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幸福院。

乡镇、街道养老综合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的服务用房,可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完成配置。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运营管理,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