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1, 2022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2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1年12月22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海洋牧场,是指在特定海域,通过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生态养殖等措施,构建或者修复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索饵或者避敌所需场所,增殖养护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渔业模式。
本条例所称人工鱼礁,是指为修复和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在自然海域中设置的人工构筑物。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消防、海事、海警、气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海洋牧场相关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海洋牧场监督管理工作。
(一)编制海洋牧场规划时相互衔接;
(二)建立海洋牧场管理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实现海洋牧场管理信息共享;
(三)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合作事项。
海洋牧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海上交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海岛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编制海洋牧场规划,应当对规划布局、礁区选址、建设规模以及人工鱼礁工程设计等进行论证,明确海洋牧场功能定位。
在海洋牧场内建设人工鱼礁的,应当依法办理人工鱼礁建设审批手续。建设人工鱼礁,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礁体材料应当符合环保标准。
鼓励海洋牧场经营者拓展海洋牧场功能,统筹生态保护和发展布局,建设多元融合发展的现代化海洋牧场。
鼓励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海洋牧场经营人在海洋牧场海域内从事观光、垂钓、娱乐、科普展示等休闲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舶、船员,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乘客安全。
海洋牧场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演练。
海洋牧场平台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已报废或者弃用的海洋牧场平台,其所有人应当自行拆除。
(一)配备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正确显示号灯、号型;
(二)保持进出通道畅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救生、消防、通信、定位、视频监控以及防漏电、防雷击等安全设施,且保持完好状态;
(三)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生产培训等制度,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营运档案,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四)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安全须知、警示标牌,设置并适时开启夜间和大风、大雾、大浪等恶劣气象条件警示信号;
(五)配备垃圾分类回收设备设施,及时清理打捞平台周边垃圾,禁止海洋牧场平台向海洋排放固体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配备掌握救生、消防、通信、避碰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且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经营活动时保持人员值守瞭望;
(三)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
(四)实际承载人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人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蓝色以上预警的;
(二)能见度低于一千米的;
(三)浪涌达到大浪级别的。
当气象、海洋部门发布的海上风浪预报等级超过海洋牧场平台抗风浪等级时,所有人员全部撤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安全生产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鼓励和支持海洋牧场配备水下在线监测系统,定期开展人工鱼礁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渔业资源调查,及时掌握礁区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变化情况。
(一)从事海水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种类和养殖密度,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二)从事渔业捕捞的,应当遵守渔具准入、捕捞限额等管理规定,保持生物种群、资源平衡;
(三)从事观光、垂钓、娱乐等休闲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