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农村生活垃圾清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庄内的道路、河道、坑塘、沟渠、文化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三)商铺、餐饮、娱乐等场所,经营者为责任人;

(四)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