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的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病区范围,为碘盐加工、运输、经营和医药等部门提供计划依据;

(二)对碘盐加工、运输、储存、销售、食用等环节进行督查和碘含量监测;

(三)指导碘盐加工、销售单位开展检测,把好质量关;

(四)监测碘缺乏病防治效果,提出改进意见;

(五)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碘盐产、供、销的管理和稽查工作。

县以上地方病防治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设碘盐监督员,碘盐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持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证件执行任务。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