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利用危房、违法建筑或者危及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空中飞行物或者漂浮物户外广告的;
(八)影响景区公共设施、损害景区形象或者旅游观赏,以及与各类旅游规划不相符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