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
(二)本地旅游城市特色与民族风貌;
(三)不得突破建筑物规划控制性要求;
(四)不得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设置;
(五)不得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六)与相邻招牌的高度、规格、造型、色彩相协调;
(七)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由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